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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首套房契税利率 90.69平米

其他 2013-07-27 11: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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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契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契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土地、房屋交易的不同情况确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我市契税适用税率为3%。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暂减半征收契税,适用税率为1.5%。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 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国土局与住房保障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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