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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某单位工资三年,并于13年5月13日正式离开该单位,因本人提交离职报告不满一个月,该单位根据《公司2012年员工手册(试行)》的相关规定:员工需提前30天提交离职报告为由,扣除本人半个月工资,但本人的离职是事先取得该单位各级领导同意和批准。 同时,该公司以社保基数需作调整,无法确定具体发放工资的数额为由,至今未发放本人四、五月份工资。

仲裁 2013-07-02 22: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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