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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30日因公司汽车维修厂老板给予800元茶水费,我拿到钱回公司后已向公司的财务总监张**、总经理焦**汇报了此事,2013年2月1日三亚基地车辆年检,因有违章,必须交清罚款才能年检,经请示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后,我把这笔钱缴纳了三亚基地保障车辆琼A**违章罚款(2013年2月1日在**办理的),现**食品事业部说我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钱财,现在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十分的不理解,800元我一分都没有装到自己的口袋,全部都用在缴纳公司车辆违章罚款了,怎么就解除劳动合同了呢?如何赔偿?

其他 2013-07-02 06: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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