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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

调解 2013-07-02 14:0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职工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   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博兴)、200元、180元(详见2007 9号下文件)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供养直系亲属条件: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6)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72岁(中国人平均寿命),孩子计算至18周岁。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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