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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装修公司有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判装修公司付违约金。我也已提交执行申请,现在已经20多天,装修公司一直未付我违约金,也从未与我联系。接下来我该怎么做?谢谢

调解 2022-11-02 12: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装修公司的违约行为符合双方合同事先约定的解除条件,那么直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对方因其违约于某年某月日解除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即可。没有约定违约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可以先书面告知对方违约并要求对方限期按照合同约定整改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如未履行,可以再次书面告知对方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装修公司的违约责任有:
    1、不能按期完成工作;
    2、迟延交付;
    3、装修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
    4、擅自更换业主提供的装修材料;
    5、对材料保管不善;
    6、擅自转包装修项目;
    7、向他人泄露有关房屋装修的秘密;
    8、质量瑕疵的担保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装修公司违约责任包括:不能按期完成工作;迟延交付竣工房屋的;装修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擅自更换业主提供的装修材料;对材料保管不善;擅自转包装修项目;向他人泄露有关房屋装修的秘密;质量瑕疵的担保责任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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