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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现有一处房产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已有男方售出,虽该房产所有人只有男方,但女方通过法律途径有男方同意在房产证上添加女方姓名的公证证明,但还未来得及在房屋管理中心登记办理,男方在未办理登记期间出售房屋,且价格合理,第三方也已拿到属于其的房产证,请问该放归谁所有,我是否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 2009-11-23 14:3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婚后房产?共有,买卖无效。
  • 以共同财产为经允许为由,可以主张撤销和第三人的交易。
  • 根据两种情况分别来看: 1、如果房产是男方再婚前所购的,那么,属其个人财产,而同意添加女方姓名的行为可算是一种赠予,赠予一般是实践性的(即兑现了才算数,反悔是可以的),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予则是诺成性的(一旦作出,则不可反悔),房管中心在过程中没有过错、且第三人也没有过错,则房产应属第三人,但是,您有权男方主张一半的交易款。 2、如果房产是再婚后所购的,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交易过程中房管中心及买方存在一定过错,您可以要求撤销房产证。 建议您在方便的情况下联系律师面谈,以律师全面了解情况准确分析。
  • 房屋买卖合法有效,但出售房屋的款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 第三房买卖有效! 如果男方的前一行为属于赠与,后一行为就视为撤销赠与。 因为没有办理过户,赠与时可以撤销的! 〓〓〓〓〓〓〓〓〓〓〓〓〓〓〓〓〓〓〓 供参考。如对解决你的问题有帮助请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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