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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中介买了一套公产房 成交价38.2万 合同约定3个月之后办手续 我交给了房主2万元定金 然后手续去津房置换去办 这三个月房价涨了 津房置换评估说40万收购他的房子 然后中介让我们自己多出2万 按40.2万去津房办手续 然后等房主钱下来再退给我 结果去津房置换挂牌的时候卖方直接挂牌60万 其中我们 卖方 和中介 在中介的门店已达成共识同意40.2万挂牌 可是他又反悔了 现在我买不成房子了 我怎么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我要是告卖方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其他 2010-02-04 15:35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属于卖方违约,可要求赔偿,具体数额要看你们的合同约定,可来电咨询。
  • 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赔偿。
  • 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你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赔偿多少不好估计。
  • 按照你们的合同约定处理,要求对方履行 或者 承担违约责任
  • 因为欠的是预约购房协议,并非房屋买卖合同,你只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你能举证因耽误买房造成损失,还可以适当增加赔偿
  • 可以诉讼解决。
  • 已经答复
  •  第七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   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置换申请书;   (四)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   (五)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以发票日期为准)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发票;购买二手私产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置换手续费发票;   (六)置换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置换协议书;   (七)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形式变更承租人。中介机构未征得公有住房产权人同意,不得代理公有住房置换业务。   公有住房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   (四)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书面证明;   (五)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你对照以下,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再决定是否诉讼。
  • 按合同约定办理!
  • 如果卖方违约,可让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定金罚则,中介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案件情况和维权方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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