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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退休的工作21年的井下煤矿工人,2003年省职业病防治所鉴定为三级工伤{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随后家属到该企业要求支付三级工伤所享受的20个月伤残补助金,该企业依无参保为由不与支付.2006年该职工因矽肺病故.家属到该企业结算丧葬工亡补助时,再次要求支付三级工伤20个月伤残补助金,该企业又依该职工是96年以前退休的不享受此待遇.请问该职工是否可以享受20个月的伤残补助金?如可享受该如何办理?谢谢

其他 2009-04-29 20:4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规定,三级工伤并没有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应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 为什么总是协商而不采用法律手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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