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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在地盘工地施工,竟然利用街道办事处发出通知,张贴于附近居民房屋门口,要求附近居民住户搬迁,既不给予安排搬迁地点也无落实补偿损失条件,叫各住户自行解决搬迁,房地产开发商只是一个企业单位,建筑物业并非公共设施,如此做法是否侵害了附近居民、业主的利益?是否符合法律?(附通知全文:通知 《各住户:XX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计划在2009年12月对旧XX地块进行动工建设,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对周边的住宅房屋安全造成一定影响,为更好的保护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和避免该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给周边住户的安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请贵住户在该土地施工过程中暂时迁出,待该工地施工不影响周边住宅房屋安全方可入住,特此通知。》XX市XX区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

其他 2009-11-22 16:5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该通知没有要求你们居民必须搬迁。地面施工在一定程度是会损害附近居民的合法权益,你们可以跟他们协商,进行一定的补偿或把要求他们对你们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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