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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男方2008年5月下旬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0月11日,男方母亲汇款11万至我账户,当时并没说明是借款也没有打借条,其中我1万元添置结婚家具,另外10万元还到我婚前按揭房中,2009年1月13日登记结婚,2010年8月11日儿子出生,2012年8月28法院调解判离婚,婚生儿子由我抚养,最近男方母亲拿汇款底单来法院起诉,告我民间借贷,请问这个该如何应对?法院会支持吗?对方的证据就是汇款底单及我房产的产权复印件。

其他 2018-07-01 20:2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要看这11万的性质,如果是彩礼那么已经结婚生子,就不应当返还。
  • 1、对于欠债不还的,你可以选择起诉,前提是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
    2、证据包括欠条、录音、付款凭证等都可以,而且借据要是原始的,不能经过任何的涂改或者复印等加工。
    3、注明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借条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没有还款日期的,随时可以要求还款,从第一次追讨之日起两年内就可以。
    4、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不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债务人恶意拖欠的还可以拘留。债务人去世的,可以从其遗产中进行清偿。
  •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购置的房产,婚后除自然增值和孳息外,其他收益都属于夫妻共有,这部分收益可以平分,当然若是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增值部分也应该归所有权人所有。
    2,若是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增值的部分也应该属于夫妻共有,原则上应该平分。
  • 一、结婚需要进行登记,为进行登记婚姻关系不存在,直接分手就可以。二、关于孩子的抚养得视具体情况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三、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可以男方母亲赠予为由抗辩。最好带资料与律师面谈。
    【追问】您好,张律师,如果是赠予我需要如何证明呢?因为当初这笔钱说给我的,并没提及借款,并且按当时情形房子都按揭了一年多了,我没有任何理由去找她借钱,如果当初她提出这笔钱是借给我的,我肯定不会接受的,不知道该如何证明?谢谢
    【回答】谁主张谁举证。主张借贷的人证明是借贷关系成立。
  • 积极应诉。。。。
    【追问】应诉是肯定的,房子是我婚前的,男方婚后并无购置房产,彩礼什么的一共就只花了汇款的那笔钱,我该如何证明不是借贷呢?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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