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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教师在周末时,学校组织去贵阳学习,但是在学习规定(星期六与星期天两天时间),我们学习到星期天上午后,下午就回家了,这样是否属于旷工?可是学校处理我们的意见是,我们这些教师的行为属于旷工,这样的处理是否合理?而且校长还说,他这样做是根据劳动法进行处理的,这样的处理是否合理

仲裁 2009-11-24 09: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在职教师是属于当地的事业编制,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教师与学校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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