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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已过18岁,由于名字过于简单,重名普遍,想改名字,但公安局拒绝因为他们有条例。我如果想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话,胜诉的可能性是否很大。据我所知《民法通则》99条对姓名权的规定是保护公民姓名权的。而且法律效力应该大过《户籍管理条例》吧。请帮我分析一下。谢谢!!

行政诉讼 2008-06-17 14: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我在一对一里已经给你答复了,你可以看看
  • 谢谢各位律师的回答,给我很大帮助!!也特别谢谢徐律师的一对一回答,有需要,会与您联系的。
  • 可以变更
  • 按照规定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签字的《姓名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户口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民申请变更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审查核实。对符合法定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齐;经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办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你认为公安机关拒绝办理,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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