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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签订了,我的房子怎会没了 1998年4月12日,我与南京市白下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签订《拓路拆迁补偿协议书》如下“:南京市白下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 甲方 百春蜂产品公司 乙方 根据市建委宁建综字《97》890号文,由甲方组织实施98年市奋斗目标之一的中华路北段拓宽工程,涉及乙方中华路143号自有房产,建筑面积81平方米。双方依据市拆迁的规定精神,经销商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表示支持市政道路建设,于4月15日前将应拆除的房屋交甲方拆除,不再安置。 二、甲方按规定对乙方作如下补偿:1、拆除的自有房产建筑面积81平方米,重置价414元/平米,计33534元。2、人员工资平均500元*49人*12个月=294000元。3、搬迁费2000元。4、房屋装潢补偿费及其他补偿费21000元。三、道路拆迁红线外可保留的房屋,由房屋产权人自行恢复。安全要概由乙方负责,于甲方无涉。

争议解决 2009-11-24 15: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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