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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对象(女)的母亲在泊头市**局上班,我对象毕业后于1996年6月1日,当时说是以接班的名义去上班,说她母亲不上班了就让我对象上班,所以没多久我对象的母亲就不上了让我对象继续上班,人属于*局的,工作在街道,独立做计生工作和正式工干一样的工作,可到现在已经上班近十七年了,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也不是正式工,也没有给上保险,每月工资在计生局发300元,在街道发400元,正式工要两千多元,请问我可以申请什么赔偿或补偿?如工资补贴同工同酬或经济补偿,补上保险等等!谢谢

仲裁 2013-07-09 10: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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