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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为律师,你们好,我是在一家小公司担任跟单文员,我是今年5月10日进来的,使用期是两个月,到7月10日我的试用期就满了,我们在6月1号签订了劳动合同,他这里有固定期限2013年6月1日到2015年6月1日,这个是有效的吗?我想着两天辞职公司不肯放人,每天加班加到10点多没有工资的,拿乐讯的。他们说这是公司的规定,天天都要加班、请帮我分析下,谢谢。

其他 2013-07-06 20:5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有效。提前30天辞职即可。无需批准。
  •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2年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约定2个月,合法有效。天天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就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你可依据这一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等。当然,在你提出辞职前,一定要收集有关的证据材料,这是重点。
  • 你可以提前3天通知公司后离职,公司不能拖欠工资、加班费。
  • 有效。向劳动局投诉。
  •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对方即可。 另外,你已经在该公司工作超过一个月,而公司没有和您签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必须支付双倍工资。 现在关键的问题是有没有证据证明您提出过辞职,我经常建议朋友们交辞职报告的时候一式两份,一份单位,另一份由人事经理签名后自己保存(这就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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