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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9七月份到一私人门诊工作,后因种种原因无法继续工作,交辞职书后不批,说要一个月,没办法,就于2009年10月24日下午离职。本来是10号发工资的,我去查没有,就打电话过去问,说商量后给我,又过半月余,没有音讯,去问,说我自动离职,上班的工资不够旷工罚款(十月份我上了23天班) 之前没合同,也没看到任何关于旷工的制度条款,现在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我在那边上过班,我该怎么办,能要回工资吗?如真有这样的制度对我有效吗?

仲裁 2009-11-25 16: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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