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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十年前单独成立了一家机械制造厂,且该厂独立于公司之外,当时由单位职工集资入股,然后再签委托书,委托公司领导以自然人的身份入股该厂,委托书上有注明如果辞职不干,则公司退还本金。 后来该厂被我公司上级的集团公司收购,由于集团公司是上市公司,因此我们的入股目前已经翻了十几倍。 由于本人的劳务合同今年到期,不想再和公司续签合同,请问公司以委托书为由要求只退还本金的作法是否合法?本人是否有权利选择不退股?

其他 2009-11-25 15: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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