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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潍坊市某三甲医院普外科医生,前段时间我接到下边乡镇医院的邀请去会诊做手术,手术病人病情较重,诊断为幽门梗阻不能进食,患者为55岁女性,基础体质较差,并请教带家属签字后手术,术后发生并发症,出现吻合口漏,经我处理后基本好转,患者家属又去另一家医院看,行伤口冲洗后发烧,病情恶化,后转入我院。病人目前情况尚可,但家属没钱付医药费,对我紧追不放,甚至限制我的自由。我想请教您,如果病人死亡,我在法律上要付什么责任;如果病人病情长期拖延不愈,我在经济方面要负责任吗。另外,当时会诊报告及会诊费我没有及时交给医院,实在手术后一个月交的,我的行为就算是个人行为吗? 这件事让我非常苦恼,行医近30年,临近退休却出了如此的事,哎!希望您能帮我,谢谢!!

仲裁 2012-01-05 21: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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