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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4年7月与前妻协议离婚,当时孩子10岁。离婚后孩子由前妻抚养,我将一套73平米的双学区住房属于我的部分作为孩子的教育、生活抚养费折抵。协议中规定孩子年满18岁后的费用协商解决。但是,在离婚后,前妻一直以各种借口不让我探视孩子,以至于我至今没有见过孩子。现在给我来信,要求和我协商孩子大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衣物用品费、考学前的人情费等等。我很困惑该怎么处理? 1、孩子与我近十年没有来往,我除了每年过年及孩子生日寄一些钱(也是由前妻转交),没有任何感情交流。阻扰我探望孩子本可以用法律手段或者强行前往探视解决,但是考虑到孩子的感受,我没有勉强。 2、给我来信中所述费用我有义务分摊吗?就是需要分摊是不是也应该事先商量?而不是事后结算?对于没有依据的费用我怎么认定(没有票据)? 3、如果真要分摊那么什么时候才算完结?今年才大一,万一今后要考研,考博,出国留学我该怎么办? 4、如果我不想分摊该怎么办?我在2010年时已再婚,这件事已经开始影响到我现在的生活。 非常焦虑,盼望得到您的指点和帮助。谢谢!

离婚 2013-07-09 08: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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