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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一名教师,2008年6月至今在一所民办学校工作。学校与我签订四年的劳动合同即2008年6月至2012年6月。2012年6月合同到期后至今没有签合同但一直在校工作,期间学校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险、生育险。麻烦咨询,如果我对现在安排的工作不满意主动辞职,特向您咨询以下问题:1、能否申请2012年7月至今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2、能否申请五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我已工作满五年)?3、2009年1月学校开始为我缴纳各种保险,我能否追补2007年6月至2010年12月份合同期间学校未给我缴纳的将近一年半社会保险?4、我实际收入为月5000元,学校一直按照1500元的当地最低工资比例上缴社会保险,我能否追回学校应上缴的实际差额?5、如果现在学校要求签订合同,我继续在校工作,我以前应追陪的权利是否丧失?另:我手头目前所具备的材料:1、2008年6月至2012年6月所签的合同一份。2、学校未与我签合同我工作期间的岗位聘书一份。3、工作证。4、年收入证明。谢谢您了!

仲裁 2013-07-10 08: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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