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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在长春某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了324平米地下商服房的使用权,总计购房款45万元。购房协议约定2006年交房。可到了交房日期开发商迟迟不肯交房,而且将我所购房其中的一部份(130多平米)做了分割出租出去。我们多次找开发商要求其交房,开发商都迟迟不给办理。时至今日已超期三年多了开发商还是没有交房。最近我们上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处理。可法院说这个开发商无销售许可证,合同为无效合同,只能做返款处理。请问这是违约还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应怎么处理?我这么些年的损失对方如何赔偿?谢谢!!!

其他 2009-11-27 10: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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