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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2007年6月17日签的,当时房子正在建设,买的是期房。房地产商通知接房时间是2008年1月20日,房子开发票的时间是2008年5月1日。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这样写到: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买受人在出卖人规定的时间内向出卖人提出相关办证资料,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办证时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各分担50%)。.请问各位律师:1、合同中 “办证时的相关费用”是不是办房产证所有的费用(如果我用了3000元办证费用,是不是他负担1500元)。2、他不履行合同现在起诉可以吗(是否过时效)。

其他 2009-11-29 17: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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