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二审的法官会像一审法官那样在判决之前要双方调解吗,我是一审的原告,一审判我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被告不服,上诉到上级法院,对于一审被告在上诉书写,请求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申。上诉事实与理由,一审法官在送达应诉通知书,传票时,作为上诉人的进亲属未签字,上诉人不在现场,。可是事实是法官送了5次全票,她的亲属不签字,65天后用的留置送达。事实不清是指,2000年12月13日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该协议书中的;名字‘二字并非上诉人所签。还有;居委会曾组织双方协调处理’‘属于无稽之谈,可事实是去了几次,没谈妥,最后上诉人开的条件是,要居委会解决一套廉价房,要不就给20000元把房屋收回,居委会没答应。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物权法】第28条法律规定,与本案无任何关联。请问,在二审中,被上诉人需要对这些问题一一作答吗,重新取证吗,对于一审法官的全票没签字,适用法律错误问题,我该怎样辩答?

其他 2013-07-10 13:3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廊坊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