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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是合作加工生产铁粉,甲方提供机器设备和技术人员,乙方提供矿粉源和场地,每生产一顿矿石支付甲方25元生产费用。每月不低于生产2000吨矿石。甲方机器设备运到乙方场地的费用由乙方支付,当时双方并未签订合同。设备运到乙方场地后,甲方本人并未到场,于六天后,双方的介绍人员拿一份甲方已签上名字的租赁合同让乙方签字确认,否则不能生产,乙方糊里糊涂签了字,但是该机器设备严重缺损,不能正常生产,乙方购买缺损的设备共计花去9。5万余元。正常生产不到半个月,乙方将自己的技术人员和装载机撤走。致使甲方不能生产。不久甲方以租赁合同将乙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10万元的租赁费,该案如何解决?

其他 2018-08-04 08:3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一般而言,法院再立案时要求原告能够提供被告的准确联系方式和地址,以方便今后的开庭审理。如果采用其他方法都不能将诉讼文书送达到被告的话,那么法院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来通知对方,如对方到期不到的话,法院应该可以缺席判决。但是上述均是理论的规定,在实践中因此做法会带来一些弊端,法院在采用是极为慎重,所以最好和受诉法院协商一下。
  • 问题比较复杂,建议聘请律师代理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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