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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三个月前因为电脑(*)坏了(已过保修期),去广州*金牌服务站维修,工作人员给我检测了一下说是电脑硬盘(**)损坏了,要求更换一个新的硬盘(日立,成本价~250RMB,总价800)。现在电脑再次出现故障,去原维修店维修,检测后说日立硬盘损坏,建议更换新硬盘。(因该店说此硬盘只有3个月保修期,现在距上次维修时间为3个月零5天,已过保修期,说给半价(400)优惠再换个新的。后来经我与*北京总部交涉(硬盘背面标签显示保修至2016年2月),该维修店才同意免费更换一个新的硬盘)。而在此期间,我因为等着电脑用并不同意他们之前的维修建议,在第三方进行维修,第三方维修人员将硬盘重新格式化后显示硬盘并没有问题,现在电脑已经重装系统可以正常使用。我再将原机标配硬盘(**)进行格式化后也可以正常使用。 我现在问题是:广州*金牌服务站的维修人员此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欺骗消费者:因为**硬盘并没有像他们说的损坏,他们欺骗消费者牟利),我能否退回日立硬盘并要求他们返还原维修费用800元?另外,因为这期间辗转第三方花费了我较多时间去维修电脑,可否要求他们额外的赔偿?有没有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第几条)可以参考。 非常感谢!

其他 2018-05-10 10: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消费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以下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 您好!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 消费者被商家欺骗,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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