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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到公司时的任职是董事会聘任的,与董事会任期保持一致,所以第一份合同只签到了那一届董事会的任期(2007年1月)结束。在下一届董事会任期内,我继续被聘,但没有及时签订合同。直到2008年7月才签新的合同。所以我觉得应该主张2007年2月至2008年6月这段时间的未签合同期间的赔偿。

其他 2009-11-30 16: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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