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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茂名自由作者,09年2月与广州某杂志社签订一份连载与出版协议书,有效期为12期故事连载完为止。但是至11月为止,杂志只出版了5期,并在11月以公司解散为由提出了当月解除协议,并通过网络发过了一份解除协议书。由于无按协议提前两个月通知,我以此为由提出赔偿要求,公司立刻改变主意,要我两个月做完最后一期的稿子,只付一期稿费,企图逃避责任,但是我不同意。请问,公司是否属于违约,我是否能得到违约金?又该怎么算?

调解 2009-11-30 21: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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