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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82年毕业的大学生,在事业单位工作。2001年单位以改制为名强行将我买断工龄,当时我已55岁,买断工龄的一万多元钱全部用于交纳社保金还不够。2006年底我在社保办理了退休,每月只有七百元。于是我与单位打起了人事争议官司,要求单位确认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并且按照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办理到年龄退休的手续。最近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因此,我想知道事业单位有无买断工龄的政策?如果没有,单位的做法就是错误的,造成我的经济损失就应该赔偿!我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单位的错误导致了我今天的损失,有无这样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帮助我?敬请指点,谢谢!

诉讼 2008-08-04 17: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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