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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中外合资企业员工,因市场原因公司不能维持,占大股份的外资方提出将股份转给中方,成立一家新的中资公司,中方(国有公司)表态新公司也将不再继续生产,但承诺安置或赔偿职工。由于担心中方不能更好的维护职工利益,并且外资方有逃避自己责任的嫌疑,特此咨询: 1、此种做法符合国家规定么? 2、我们认为应该在合资企业解散的时候对职工进行赔付,因为合同中的签订公司是合资公司,对不对? 3、另外,中外合资公司解散对职工的赔偿与国有企业解散对职工的赔偿,哪一种金额高些?象我们这种如果中外合资企业外资转让股份后成立新的国有公司再解散,对职工的赔偿有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还是职工能自行选择在哪个阶段进行赔付?

合伙企业 2018-08-05 05: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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