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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多项经济补偿问题进行劳动仲裁后,劳动者对劳动仲裁所作出的裁决事项部分不服。劳动者就不服部分向法院起诉,而对另外一部分裁决认为合理,未在诉讼过程提出。根据不诉不判的原则,法院对劳动者未提出部分也就未进行判决。请问,未起诉部分的劳动裁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劳动是否可依据劳动仲裁裁决书,要求用人单位就未起诉部分的经济补偿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诉讼 2009-12-03 11: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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