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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3日,顾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29日又决定取保侯审,我与顾某为熟人,同年5月6日,因顾某经营**名车行,缺乏周转资金,以**公司名义向我一人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用干经营二手车,随到随取,年利12,2012年10月15日,双方口头约定,12月30日前还,2013年1月8日,我向法院起诉,法院诉前调解问,1月24曰,被公安关押,2月27日,法院决定立案审理,同年7月10日,法官到公安机关办理提讯证见被告顾某,公安机关未办理,二手车公司至今未立案,现请问该案是怎样处理好?1根据2010年11月26日最高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参照最高法院公报2011年11月10日发布涉案民间借贷不须中止审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规定,2根据省高院2013年6月18曰会议纪要,中止审理,3根据省高院2009年会议纪耍,驳囬起诉,退回诉讼费.

其他 2013-07-24 06: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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