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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公司是快递公司,我司员工9月7日在工作时间骑摩托车送货途中被一面包车从后面撞倒(交警已判定是对方的全责),导致左脚及小腿两处骨折。该员工的摩托车已买过保险,我司也给该员工买过意外责任险。因肇事司机拒垫医药费致使我司员工不能正常接收治疗,所以,无奈之下该员工只好出院在家休养,而这起事故只能通过起诉解决。 因该员工至今未与我司签订劳动合同,故从9月7日至今我司未给该员工发工资(因我司是绩效工资)。我司承认该员工是工伤。请问:这种情况我司应该给该员工发放工资吗?如果该发,按什么标准发放?多谢!

其他 2014-07-12 10:0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工伤索赔可以向劳动局投诉,经劳动局调节,如果调节无效,那么就需要申请劳动仲裁,有仲裁委员会进行判决。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工伤期间的工资计算标准是: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应该发放全部的工资。
  • 你好,你司应承担工伤保险给付责任,在员工工伤休息期间,你司应按原工资待遇标准支付员工的工资. 当然,员工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对方,获得相应的赔偿.
  • 该员工属于工伤,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停发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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