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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过一个上坡途中遇路口‘车速底于三十公里’上坡下来一个骑脚闸车的。73岁老头‘他是逆行’由于他的车太快了他控制不了车了撞到了我的副驾驶门上。我挂了。120到一院抢救无效死了。他的家人与我额外要五万赔偿合理吗?还有这样的案子该怎么处理算合理啊?

诉讼 2008-06-19 10:4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5万太多,请电话联系或面谈,我没有你的联系方式。
  • 根据交通认定书划分的责任聘请律师维权
  • 首先第一点责任的划分,我赞同一楼的意见; 其次,从交通法规规定条例方面来说,死者逆向行驶,违反了交通规则规定,属负主要责任人,你的责任应该是属于次要,或则无责任人; 再者,你可以参照有关交通事故的赔偿若干规定及2007年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0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73元”; 最后,根据《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道路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两种归责原则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事故适用民法通行第106条第三款规定的过错原则和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过错原则的规定, 交通事故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以及因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人损害的事故。相对于行人而言,机动车的高速运行属于高度危险的作业,机动车与行人相互接触发生的交通事故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违反交通规则有明显过错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可以减轻机动车方的民事责任。因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乘车人损害的,如受害人提起侵权之诉,车方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应依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确定。 1、机动车伤害行人与非机动车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机动车撞死行人的事故,确定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是机动车撞死了人,就必须赔偿损失,不能根据过错程度而免责,只有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行人而言,行人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机动车处于强势地位,立法对此予以倾斜。此类交通事故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排除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行人和非机动车如存在重大过失的,可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机动车保有者的赔偿责任,但必须明确的是减轻,而不是免除。 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比照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处理方法,应承担无过错赔偿,有证据证明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可以减轻非机动车责任。
  • 到法院吧,法院判多少给多少
  • 这位朋友,您好! 1、交通肇事的责任划分,一般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不知你这个案子是否有责任认定。 2、如果有,你们可以按责任划分来赔偿。 3、如果你认为责任承担的不合理,可以到法院解决。 如果还有明白的地方可以向本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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