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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有一个熟人开了一家投资公司,让我给他介绍生意,正巧,我的一位朋友需要资金,于是通过我的介绍并让我给担保了一笔民间贷款,!约定借款日期为一个月。担保时效从借款之日起到所借款项还清之日止,但是,一个月后,我的朋友在仅还了利息的情况下,他们借贷双方在我没给我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债权人只向债务人追加了利息又继续履行了借款协议。现在我的那位朋友因借很多人的钱搞投资血本无归跑了,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是不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谢谢!

抵押担保 2013-07-18 12: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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