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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拆迁,开发商允诺给某栋510室92平米的房子,并有一纸协议,协议上有开发商公章,有法人签字。但是当时在开发商的欺骗下又给拆迁办签了一份空白的未填的拆迁协议,后来开发商将给的房屋面积填成了80平米。为此,我家将开发商告上的法院,后来官司算是羸了,法院判92平米的那份协议有效,但是开发商不给92平米的房子,说没有了,其实是有很多94平米的房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说没法执行。因为判决的只是协议有效,而510室实际只有80平米,他们没法执行。 我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请问专家我该怎么做才行~~

其他 2010-01-27 14: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强制执行510室
  • 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510室,剩下的12平米可以要求开发商补齐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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