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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海公司是农行某县支行与某建筑公司共同开办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00年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并于同年8月注销。注销前,两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约定按各自的股份比例享有和承担,并向工商登记机关作出了书面承诺。注销后,原云海公司的债权人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于2002年7月、2004年7月、2006年7月在规定报纸上刊登了债权催收公告。2008年5月,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将该债权打包转让给李某。李某以两股东为被告于6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按公司注销时的承诺清偿公司债务。两被告以李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理由是:云海公司已经于2000年8月注销,公司法人主体已经消灭;注销时工商部门进行了公告,而公告具有公示力。被告在注销前虽未依法定程序履行清算义务,并有对公司债权债务的书面承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自注销登记公告时起债权人就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了侵害,故诉讼时效应当自公告期结束时开始计算。原告虽三次在报上刊登债权催收公告,但该公告针对的对象是已经被注销的云海公司,未针对两被告,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被告(股东)的权利主张是原告在08年本案起诉前才提出的,至今已7年多,早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请问,被告的答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谢谢!

公司清算 2019-10-27 10:1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公司债务清偿与公司清算不能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并审理,应当予以释明。  1.从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现行的公司清算可以分为: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的破产清算、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解散后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的强制清算、公司解散时由公司股东进行的普通清算和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的特别清算四种类型,且该四种类型均涉及公司所有的债权人。  2.以公司为债务人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的是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其主要任务是确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承担责任的财产数额、履行办法和期限,也即公司债务的清偿最终都要以财产责任来体现,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法院如果判决股东承担公司的清算责任,适用何种程序不仅无法律依据,且判决所确定股东承担的清算责任实际上只是行为上的责任,股东如果不实施清算行为,是否可以依民事判决强制执行,尚值得商榷。  3.在公司债务清偿的民事案件中,债务清偿的民事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而股东承担的公司清算责任,民事主体是股东,而不是公司。如果把公司债务清偿与股东清算作为同一之诉合并审理,明显与民事责任主体的同一性相悖。同时,法院如果在确定股东承担个别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后再承担公司的清算责任,显然又是浪费诉讼资源。
  • 清算组制定的方案经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偿顺序一般为: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
  • 一、依法宣告破产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即营利法人),而不包括公法人、公益法人等其他法人。从世界多数国家的立法以及理论来看,公法人不具有破产能力。因为公法人是以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为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政府机关,如果允许公法人破产,那么必然导致社会管理职能瘫痪,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发生政治危机与社会动荡。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明确排除了公法人的破产问题。至于公益法人包括财团法人与公益社团法人是否具有破产能力的问题,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公益法人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性质上仍然属于私法人,而破产法就属于私法,所以公益法人应当受到破产法的调整,当其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也应适用破产程序;另一种观点认为,公益法人属于非营利性的组织,其活动的宗旨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不同于作为营利法人的企业,因此不能适用破产程序。而且,从《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的规定来看,实际上对于公益法人的破产也是作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制的。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了第二种观点,认为公益法人不具有破产能力。由此可知,依法宣告破产仅仅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原因。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如果没有申请重整或者重整失败的,则依据该法第107条,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当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应当进行破产清算。二、依法被撤销《民法通则》第45条第1项将“依法被撤销”作为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之一。从我国现行法来看,法人依法被撤销的情形包括两种:1、因法人从事了严重的违法活动,而被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加以撤销,从而使该法人终止的情形。例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9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证券法》第153条规定:“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2、因法人存在违法情形而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1)登记中隐瞒起初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2)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3)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6)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三、解散解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广义的解散在狭义的解散之外,还包括了法人因被依法撤销、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2、《民法通则》第45条第2项的“解散”是狭义的解散,它主要包括自愿解散与强制解散。自愿解散包括:法人章程中约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导致法人解散;法人的成员决议解散;法人分立或合并导致的法人解散。强制解散是指由法院依法判决解散,如《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四、其他原因所谓导致法人终止的“其他原因”主要是指非企业法人如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机关法人终止的原因,如因国家进行机构改革而导致某些机关法人终止等。上面的文章中详细介绍了会导致破产清算法人终止的原因,当一家企业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宣告破产后,进行完破产清算相关程序,按比例偿还所欠的债务后,就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注销企业,即所说的法人终止。
  • 答辩有一定道理,但公司清算是否告知对方
  • 被告的答辩意见有道理,但还要看当初的承诺的具体内容,看从何时起算诉讼时效。 原告虽三次在报上刊登债权催收公告,但该公告针对的对象是已经被注销的云海公司,未针对两被告,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这个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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