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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 想咨询一个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问题?

各位律师好!

想咨询一个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问题:我的女儿今年16岁,于2012年2月21日在北京朝阳区发生车祸,肇事方全责。后花去医药费用12万余元,在与肇事方协商赔偿未果后,我于2012年6月第一次起诉到朝阳法院,经法院委托做伤残鉴定和依法开庭审理后,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判决由肇事方和车辆承保方平安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了赔偿责任。

此次判决之后,因后续治疗的需要,又花去医疗费用五万余元,我于2013年12月第二次提起诉讼,对方为逃避责任故意玩失踪消失不见,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审理后于2014年10月14日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经公告送达于2015年1月8日生效后,因申请强制执行的有效期为两年,我于2016年12月9日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朝阳法院将肇事方列入了失信人员黑名单。

孩子因车祸导致的左腿粉碎性骨折和内伤现已基本痊愈,但因左腿大面积软组织和肌肉坏死,留下了大量的瘢痕,影响了美观和行走功能,现想做腿部整形手术。

医嘱有:2014年8月28日出院病历上有注明:其他不适及时就诊、定期整形科门诊复查。

2015年7月16日北京儿童医院整形科门诊复查交费发票。

2016年2月4日北京儿童医院整形科门诊复查病历,大夫注明可继续观察。

如因整形所产生的医疗及后续治疗费用,我能否第三次起诉讨要?是否已超过我国民法通则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诉讼时效规定了。即使能起诉,对方是否也可以 以超一年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也不再支持了?谢谢!想咨询一个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问题?我能否第三次起诉讨要?是否已超过我国民法通则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诉讼时效规定了。

损害赔偿 2019-06-01 11: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后续治疗费的赔偿,保险公司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治疗费用是指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几种情形: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对于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超过诉讼时效,但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又达成协议的,应否保护。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有关“诉讼时效”批复的精神,笔者认为应予保护。  
    3、“后继损失”诉讼时效的计算。受害人因事故身体收到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的,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主张全部损失。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损失的依据取得后1年内主张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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