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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2002年到2007年1月期间单位工作任务繁忙,经常加班,时常周六周日得不到休息,一年下来估计加班50天以上,现在由于原单位工资待遇很低想换个工作,但暂时又觉得新单位很不稳定,想用加班顶替换休一段时间,单位的说法是考勤表没有了,无法查证。本人就此问题找了当时的几个同事,一共四人给出具了有签名和手印的加班证明,每年35天,五年一共175天的证明,单位不予承认,就此作为证据,我可否提请劳动仲裁,请问这样的证明可否具有法律效力。谢谢

仲裁 2013-07-21 18: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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