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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原是农行某营业所主任,在任职期间,安排手下信贷员违反规定发放贷款即:取得他人同意,借用他人名义贷款,将贷款转借其他人使用,后实际用款人拒不还钱,造成农行24.7万元损失,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信贷员的行为构成何罪?

刑事辩护 2008-06-25 23:1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 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 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 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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