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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女方是非婚生子,女方法院起诉。最后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抚养权归我,女方从2011年10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生活费300元.孩子所有教育费和住院医疗费凭票据承担50%。给付至其子独立生活时止。 现在的情况 1.女方从一开始直到现在都没付过抚养费.更没承担或给付过教育费和住院医疗费的那50%。 2.女方从法院调解签字那日(2001年9月28日)起直到现在没来看过一次孩子,最初几个月我为孩子考虑,我自己主动联系女方,想让她来带带孩子。但女方给我的回答是‘不想看到我.所以不来探望孩子’。而现在基本我联系不到女方本人,也没在见过面。 问题; 1.孩子的抚养费300一月,和教育费和住院医疗费(凭票据)的那50%。我能向法院申请强行执行吗? 而我向法院申请强行执行又该需要什么材料? 2. 女方一直不来探望孩子会不会对女方要履行的义务有所影响?

离婚 2016-10-04 14: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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