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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 最近发现身边有好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发生,多数都是一些"房主不退押金"的事实.我看了一位朋友的房屋租赁合同,上面的条款第一条写着;押金是多少,租金是多少,租期从何时到何时......其中有两条写着"房主将房屋交给承租人后,房屋内的一切设备坏损后均由承租人来修复;贵重物品自己保管,如有丢失房主不负责;若房屋到期不想再续租须提前十天通知房主,房主可带人看房,如为提前十天通知,则不退押金;逾期三天未交房租房主解除合同,不退押金". 我的问题是:第一合同条款是否合理?承租人往往因某种原因才被迫租房子,那么出租人的这些条款是否符合"乘人之危"?是否符合合同法第四十条的之规定? 第二,上述条款的规定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无效的,哪些是可撤销可变更的? 第三,"押金"性质如何界定?当一个月的押金大于或等于一个月的租金时,是否可以把押金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抵做一个月的租金?或者说当承租人逾期三天没有交房租时,出租人是否应该将承租人的物品保管一个月后在处理? 第四,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前10天通知,并允许其带人看房,这样的规定是否侵犯了承租人的"隐私"或扰乱承租人的正常生活?如房主在承租人不在的时候自行打开出租屋的房门带人看房,是否符合"未经他人允许而非法侵入住宅"? 第五,如果承租人在距离期满不到十天的时候临时决定退房,是否违约?此时,可否要求出租人退回押金? 急求一份答案,谢谢各位律师.

其他 2012-07-19 09: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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