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有一个生活上的问题,急需咨询一下您.能抽空帮我解答好吗?谢谢!! 我朋友原租住在北京南的华侨房.原租住的面积为14.5平方.因拆迁,结果在01年的11月永迁到东川路一间面积为26.65平方的房子.物业公司从01年11月—06年12月共50个月与租户协商好,租金以每平方4.2元/月计算.07年说调租一直不收租.08年9月开始收07年至今的租金.租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原租凭面积14.5平方按每平方3.5元/月计算(2)现增加的面积12.15平方按每平方6.3元/月计算.并要求补回01年11月-06年12月共50个月的租金差价. 物业公司的理由是01年的调租文件.我朋友是在该文件出台后才入住东川路的房子的.入住后物业公司一直与租户以每平方4.2元/月收取.但现在秋后算帐要求补回01年11月-06年12月共50个月的租金差价.这是否合理??因要尽快答复物业公司.希望能尽快帮忙解答,谢谢.希望能提供相关法律条文. 调租文件如下: 关于调整2001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1]17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住宅房屋租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公房租金 (一)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3.00元,调整到3.50元。 (二)凡在1995年7月1日以后重新分配承租新建(包括因征地拆迁、危房翻建、新建的回迁房)的公房,而增加的使用面积部分租金,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5.40元,调整到6.30元; 重新分配腾空的旧公房,而增加的使用面积部分租金,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4.50元,调整到5.25元。 (三)实行异地永迁安置的承租人,安置用房面积在本人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之内或在因地域变化而按规定增加安置面积幅度之内的,均按同期现住房租金标准计算,不实行新房新 租(即以上2点内容的规定); 超过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且超过因地域变化而按规定增加安置 面积幅度的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算。 (四)离、退休干部、职工租住公房(以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为准)的,对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之内的租金暂不调整,超过住房分配面积标准的部分按成本租金标准计算。 (五)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困难户租住公房(不含宗教房产)的,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元的标准计算租金。 二、私房租金 (一)今年不作调整,仍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7.30元计算。 (二)1995年7月1日以后承租因征地拆迁、危房翻建、新建的回迁房的私房租金,今年不作调整,仍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8.00元计算。 (三)华侨房屋租赁期满后续租的租金,按照《广州市城镇华侨房屋租赁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四)1996年11月1日以后新出租(不含租赁期满续租)的房屋租金,仍按《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成本租金 以下情形按成本租金标准计算租金,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3.20元调整到13.50元: (一)已参加房改的干部职工住房面积达到其分配面积标准下限,另租住的公房; (二)已参加房改的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其分配面积标准下限,另租住公房,其居住的公房总面积(含已房改的)超过住房分配面积标准的部分(换算为使用面积); (三)已享受货币分房补贴的干部职工; (四)超过住房分配面积标准的部分(换算为使用面积)。 四、宗教团体出租的住宅房屋,按照私房住宅租金标准计算租金。 五、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被征用拆迁的住宅房屋(包括公、私房),凡在2001年7月31日以前拆迁单位与房屋所有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一律按规定调整租金。 六、县级市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 七、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二000年住宅房屋租金标准》同时废止。 附:《广州市二00一年住宅房屋租金标准》 广州市国土局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广州市物价广州市物价局

仲裁 2008-09-16 10:53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广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7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