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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企业工会工作,遇到以下职工要求赔偿问题,请给个意见: 企业没有提前30天非法解除某职工的劳动合同,拖延了好几天才同意赔偿。职工除了根据《劳动合同法》获得法定的赔偿外: 1. 能否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要求企业额外赔多50%?(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2. 能否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除外),必须提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的规定要求用人單位多賠一個月工資?

其他 2008-06-19 23:2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对方有申请劳动仲裁?要看你们之间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如果是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但是可以调解解决,具体可聘请法律顾问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或委托律师应诉,详情电话咨询!!或到办公室面询
  • 1、 不必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2、应该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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