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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基层乡**监站的工作人员,我们办公室对本乡镇范围内的高危企业实行分片管理,我在2片区工作。2012年7月,1片区一家企业一名女工在厂区外遭遇雷击死亡,我因不在该片工工作,不知道这起事故的具体情况。7月的一天中午,该企业老板与1片区主任饭后到办公室来,要求出示事故证明,且未表述清需要该证明用途。1片区主任因不愿意写字,就唆使要求我帮助出示证明,因他是办公室主任,我不好违抗,我就通过询问老板和1片区主任具体情况,他们一致说明是在厂区内遭遇雷击身亡。之后我按照1片区主任意思,出示了该女工在厂区内遭遇雷击死亡的证明,此证明经过了1片区主任同意认可,并由其他人加盖公章后交给企业老板。但依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我出示的证明并达不到该条款要求的法律效力,且雷击身亡属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因把关不严还是违规进行了赔偿。该老板以此证明骗取了保险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赔金40万元。2013年,因保险理赔金未全部支付给受害人家属,家属告到县检察院,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起诉我。检察院在立案之前,我们已经协助全部追回了款项。请问我的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吗。盼回复。万分感谢

刑事辩护 2013-07-23 10: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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