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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兄弟间为有争议的山林闹矛盾(此山林是我父亲的最小兄弟做上门女婿后留下的,说过归剩下三兄弟共同拥有,我父亲共四兄弟,我父亲为老大)。我为A方,B方为老三,在B方请了3人砍伐争议林时,我方打电话到林业局,林业局因当时正下暴雨未及时到现场,便让我方用手机拍摄作为证据,拍摄过程中B方朝我A方近60岁母亲脸上打了几巴掌,我母亲用手扶住旁边的树木才未摔倒,手机被打落地上并抢走手机,第二天我母亲去派出所报案,B方在派出所归还了手机,我母亲受伤处现为青紫状,已到医院开了伤势证明并输液。因我们在外打工当时只母亲一人在家。3个被B方请来伐木的为目击证人。以前为农田放水B方也打过几次我家二老,因是父辈兄弟间未追究。请问:以上如何定罪?我们准备上法院告他。

其他 2013-07-22 20: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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