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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有一外聘员工,由于我们的岗位调整,决定在他合同期2008年6月底满时,再续四个月的劳动合同,他不同意,于是,我们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2008年5月底前,提前一个月通知他,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他遂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对2004年3月9日至2006年5月份期间的薪酬问题提出申诉,要求对原先双方默认的薪酬标准不足提出经济补偿,我们想咨询相关法律顾问,这个诉求合理吗?

仲裁 2008-06-20 13: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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