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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身损害为案由诉至法院,开始由医院申请法院批准做市级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其结论虽构成医疗事故但责任明显偏袒医院。我不服,依据相关法律(河南高院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明显错误可做司法鉴定)及责任医生特殊身份(省医学会副会长)的影响申请法院并批准做司法鉴定,其结论被法院依法采信作出了赔偿判决,但医院以程序违法,即本案已构成医疗事故,如不服,可做省级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不能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为由上诉。二审法院也认为程序违法,并且由于二次鉴定结论不一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二审法院还口头明释我说,重审过程中只要有证据证明本案不属医疗事故就可按司法鉴定作为定案依据。 请问: 本案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吗? 我怎样用证据证明本案不属医疗事故? 重审过程中我应该怎样办? 二审法院以程序违法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说法及发回重审裁定的做法正确吗?

其他 2009-12-08 22: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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