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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一家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公司几年前不生产产品了,而是把企业所在地租给别的公司。后来甲和乙公司签订协议,乙公司同意甲使用乙公司的公司名称和产品商标。于是甲个人出资办了一家公司。甲个人出资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没有到当地工商部门登记,使用乙公司的公司名称和产品商标,网页使用乙公司的公司名称。 乙公司生产家具,享有**家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生产的家具不贴商标。甲公司不生产家具,但是有打**家具的广告。如果有客户订购,甲公司到别的公司订购,再卖给客户。甲公司生产玩具,生产的玩具不贴商标,使用“##玩具”名称。**、##代表不同的名称。 甲公司在介绍公司的时候,使用“常州**家具有限公司(##玩具)”。甲公司使用的“##玩具”既没有经过乙公司同意,也没有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是甲自己决定使用,这样是否可以?(我咨询的主要是最后一段的问题)

其他 2009-12-07 12: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甲已经得到乙公司的授权同意使用乙公司名义和乙公司的商标,并且使用的商标也和乙公司注册的类别一致,这点应当无问题,是合法的。甲销售玩具的行为,因玩具不属于国家强制进行商标注册的范围,所以,也无问题。不过,甲在经营过程中,借用了一家根本未注册的公司名称进行经营活动,这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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