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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尧都区方兴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3日承运临汾中科龙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往山西平遥300件辣椒酱,委托方兴达物流向收货方代收货款17200元,方兴达公司于当晚11时左右运抵平遥指定地点。卸货后收货方拒付17200元货款。送货司机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报警,最后在出警民警的见证下。由收货方出收条货款以和供货方有纠纷为由没付。之后供货方和收货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供货方与2009年11月4日在当地法院起诉方兴达物流公司,要求物流公司给付17200元货款。原告起诉后物流公司于平遥接货方取得联系才知,他们双方在2008年12月26日签过一份购销合同有效期一年到2009年9月26日为止。合同第6条规定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没有其他任何补充。况且平遥接货方与7月23日通过邮政储蓄汇2000元至对方账户。目前合同,汇款单的复印件平遥以寄至方兴达物流,还有方兴达物流与平遥方通话录音。请问此案物流公司会败诉吗?

其他 2009-12-09 20: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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