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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某中学校办工厂的无固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工厂属于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到2009年12月31日,现在工厂宣布合同期满后,而且我们买社保,社保也买了整整十年了,不再与全厂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工厂结业倒闭,用人单位已提前三十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算合法吗,因为我们都是外来工,不是本地人,我为工厂连续工作了十七年,请问工厂结业后应该对我有何经济补偿?补偿哪些?

综合法律 2009-12-08 11: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上述情形下,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上述为要求与工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据。 但据您所述,存在“工厂结业倒闭”的情况。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此两种情形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若是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情形,则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合法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后您可获得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补两月工资。
  • 这需要详细计算,建议找专业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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